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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給付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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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徐郁惠 非訟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 相 對 人 陳鎮宏 非訟代理人 周宛蘭律師 黃立漢律師 鄧雅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0,184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 第19條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聲請人原以民事起 訴狀起訴請求,並依本院民事庭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2,184元,惟本件核屬家事非訟事件,依聲請人之聲明, 本件應徵裁判費為2,000元,可認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 費為40,184元(計算式:42,184-2,000),則聲請人依該條 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0,184元,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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