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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建字第26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殷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秀珍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62號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237萬6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41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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