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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黃婷琰 訴訟代理人 蔡明叡律師 被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訴訟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王俊傑 王俊楠即楠德車業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上訴人上訴範圍,尚有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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