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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93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宇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1936號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 ,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 。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若僅一部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 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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