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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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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6號 上 訴 人 寬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榛 被 上訴人 美商方策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 同年月2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 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清單各1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 ,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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