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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5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許願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原告 黃仲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13年1月23日寄存上訴人所在警察機關,迄今仍未 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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