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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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49號
上 訴 人 王德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柏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4,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
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