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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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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20號 上 訴 人 大河美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臨時管理人 黃陳鳳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6,6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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