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丞旭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達寰 汪華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東宏 陳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5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6,376,377元(計算 式:主文第一項3,234,714+主文第三項3,141,663=6,376,37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96,243元,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