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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8,0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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