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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宛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張悅珠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張宛稘部分廢 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1,171萬9,459元,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171萬9, 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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