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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張悅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宛稘 秦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先位聲 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張宛稘、秦安國就附表 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7月19日所為買賣債權行 為及111年9月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㈢被上訴 人秦安國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9月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張宛稘所有。㈣ 被上訴人張宛稘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上訴人。㈤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張宛稘應給付上訴人628萬541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上訴人之上訴先備位聲明相互競合,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高者定之。又其上訴先位聲明第㈡、㈢、㈣項之訴訟目的一致,訴 訟標的價額均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僅擇一以系爭不動產之 交易價額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可。系爭不動產經國泰世華 銀行鑑價之結果,建物總市價為1,171萬9,459元,此有國泰世華 銀行不動產鑑價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01之1至101頁), 是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應核為1,171萬9,459元,加計上訴先位聲明 第㈤項之訴訟標的金額800萬元,上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 1,971萬9,459萬元(計算式:1,171萬9,459元+800萬元=1,971萬 9,459元),較上訴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628萬541元為高, 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971萬9,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 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土地 編號 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北市 萬華區 華江段 二小段 0000-0000 8.2 5分之1 2 臺北市 萬華區 華江段 二小段 0000-0000 16.2 5分之1 3 臺北市 萬華區 華江段 二小段 0000-0000 0.3 40分之1 4 臺北市 萬華區 華江段 二小段 0000-0000 0.38 40分之1 建物 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臺北市 萬華區 華江段 二小段 00000-000 96.3 全部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里○○○路○段000巷0弄00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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