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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儷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耿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2號 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玖仟捌佰陸拾壹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耿賓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 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上訴人上訴所主張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萬7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 萬9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 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 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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