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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湧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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