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5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58號 原 告 林沛茹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辰律師 蔡沅諭律師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複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李佳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 林哲彥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林哲辰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 觀諸本院卷附之委任狀,即可查知(本院卷二第47頁),自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