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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9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紹隆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 國113年2月7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77萬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 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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