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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五餅二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韓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37頁)。而上訴人遲至113年2月7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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