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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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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尹菊菁 被 告 凱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 為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公告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壹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應公告之,此 為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項所明定,惟法院判決主文之公告 皆於附註欄註明公告之主文如有誤載,以判決原本為準,是 如判決主文公告之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者,揆諸前揭規定之法理,自得予以更正。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公告之主文,其主文欄有如本裁定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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