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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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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陳庶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佰玖拾參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元,共計新台 幣壹仟肆佰伍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再按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 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且按向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上訴 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4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原告在第一審未繳納裁判費或繳納不 足者,第一審為實體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此際第二審固 應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不遵辦,則應視何造上訴而異 其處置,如係原告上訴,應將上訴駁回,如係被告上訴,應廢 棄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在第一審之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 第341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 ㈠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短付薪資新台幣(下同)1萬 4333元、資遣費2萬元、員工獎金等5萬2500元及精神慰撫金5 萬元計13萬68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然其中上訴人請求給付短付薪資、資遣費 及員工獎金部分計8萬6833元部分(計算式:1萬4333元+2萬元 +5萬2500元=8萬68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勞 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屬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等涉訟而於起訴 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上開部分請求給付8萬6 833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2/3=667,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上訴人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7 3元(計算式:0000-000=773),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480元 ,上訴人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3元。 ㈡上訴人不服第一審敗訴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3萬6833元及利息,故 本件上訴人第二審上訴利益經核即為13萬683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惟其中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短付薪資1萬4333元、資遣費2萬元、員工 獎金等5萬2500元計8萬6833元部分,基於相同理由,應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以本件上 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1160元(計算式:0000-0000= 1160)。準此,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4 53元(計算式:293+1160=1453),爰命上訴人應遵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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