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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給付獎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隆 黃明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分別如「原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分別繳之第 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元) 暫免徵收(新臺幣/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元) 陳志隆 1,751,554 27,636 18,424 9,212 黃明發 1,223,960 19,765 13,177 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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