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鄭金鴻 歐淑卿 非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嶽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