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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薇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 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 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 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 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 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 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因轉帳錯誤至相對人公司帳戶,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返 還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雖提出轉帳截圖等件影本,惟該文件並 無法釋明聲請人確已轉帳至相對人公司之帳戶,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13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轉入帳戶之帳戶資料,該裁定於113年1月31日寄存送達於花 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轉入帳戶為相 對人公司所開立之帳戶,是聲請人之聲請顯未充分釋明,聲 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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