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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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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女 相 對 人 林清軒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二 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 度全字第2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 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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