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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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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96197號 債 務 人 郭天賜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趙守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主張有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 、第122條第2項之酌留生活所必需或為維持債務及其共同生 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不得強制執行事由等,為此聲明異議 云云。 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 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北院忠112司執字第196197號執 行命令,禁止聲明異議人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 分,經第三人分別於112年12月11日以第三人陳報或聲明狀 回復扣得保單號碼00000000號之保單計算至112年12月5日預 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523,355元、保單號碼Z00000000 0-00號保單計算至文到之日預估解約金為234,015元,合計7 57,370元。經將第三人扣押結果轉知兩造表示意見,並請聲 明異議人如主張有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第122條第2項 之酌留生活所必需或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 所必需之不得為強制執行事由,併應檢附相關事證,如保險 契約、繳交保費證明、診斷證明書、最近1年之財產所得清 單等及其他可為證明難以維持生活之資料到院,經聲明異議 人於113年1月12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狀提出其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戶籍謄本、斷證明書等,以上有執行卷宗可稽。 四、本件依第三人陳報或聲明狀可知僅扣押聲明異議人之保單準 備金債權757,370元,此外並無可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及解約 金。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 保人無從使用,故聲明異議人主張其用保險債權支應生活費 一事,本院無從認定屬實。此外,聲明異議人亦未提出保險 契約等相關事證,本院無從審核聲明異議人投保之保險種類 、繳交保費狀況、繳交保費來源、將來保險給付是否歸於受 益人、聲明異議人及其親屬端賴此保險債權維持生活所必需 等情。衡諸常理一般人應於經濟有餘力才會購買商業保險, 本院難認聲明異議人已無資力,且其亦無法釋明有端賴保險 債權維持基本生活之情形,本件聲明異議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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