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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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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王美秀 代 理 人 劉鳳英 相 對 人 張竣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尚欠聲請人400萬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切結書及本票等 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 對人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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