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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園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裁定作成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2月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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