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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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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979號 聲 請 人 周宏益 周承翰 周廷恩 高健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周麗水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 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周宏益、周承翰、周廷恩、高健哲均係被繼承人周 麗水之孫,固係第1順序次親等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子 女周旺承、周瑞貞、周瑞玲已於本件聲請案件內聲明拋棄繼 承(另為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之子周志鵬早於被繼承人 死亡,周志鵬之子周政緯即為代位繼承人,周政緯雖曾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然因拋棄繼承之要件未合,且未於期限內 補正,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駁回,本 院已依職權調閱卷宗無誤,是周政緯仍為被繼承人之適法繼 承人。據此,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即本件聲請人等自非當然 繼承,其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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