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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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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周京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周佑霖繼承權一案,未據聲 請人拋棄繼承聲明書、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狀中並敘明聲 請人現於中國大陸地區,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 北院忠家元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通知書補正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及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授權 書,上開補正通知經本院公示送達在案,惟聲請人迄今並未 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其拋棄繼承之真意,故其聲請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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