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06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060號 聲 請 人 黃鄭秀英(已歿) 上 一 人 繼 承 人 黃幸子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 0樓之0 黃禮進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關 係 人 黃莉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黃莉萍住○○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4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經查關係人黃莉萍業經他人收養,非聲請人甲○○○(已歿) 之繼承人,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