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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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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邱泰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為新臺幣 伍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泰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泰欽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 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返還借款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程序 等事宜,後續尚有變賣遺產、清償債權等職務待進行,爰依 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邱泰 欽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工作紀錄、遺產資料 、開庭通知、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本院111年度北簡 字第5973號簡易民事判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南部分公司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查 封登記書等相關文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 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 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 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 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非繁雜(遺產調查、申報遺產稅、公示 催告、開庭一次、出具民事答辯狀、收受文件),復斟酌聲 請人嗣後尚需變賣遺產、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 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含戶政規 費、郵資、本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又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 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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