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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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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胡曉嵐 相 對 人 江正宗 江玉麒 江玉麟 江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江 呂瑞鳳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江呂瑞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江呂瑞鳳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江正宗、江玉麒、江玉麟、江玉君係被繼承人江呂 瑞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4月1 9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 院債權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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