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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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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田忠儀 相 對 人 唯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口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四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不 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112年12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新 增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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