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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6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韓金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鄧筑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7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 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提出 民事抗告狀,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法定應記載之程式 不符。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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