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1號 異 議 人 林宜美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純伊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112年度 司執字第17041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所準用。 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所為112年 度司執字第17041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11月17日送 達異議人之戶籍址,有異議人個人戶籍資料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司執卷第23、41頁),加計不變期間10日,異議人 聲明異議期間已於112年11月27日屆滿,異議人遲至112年11 月28日始對原裁定聲明異議,已逾聲明異議期間,其聲明異 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