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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3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杜沛斯(原名:杜幸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8 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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