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原告黃永華
- 被告王秋貴
- 被告王李淑英
- 被告王銘春
- 被告吳培安
- 被告王莉娜
- 被告王莉萍
- 被告張王雲英
- 被告陳王美女
- 被告楊德根
- 被告楊俊祥
- 被告楊俊齡
- 被告楊毓萱
- 被告吳林寶鳳
- 被告吳泳慶
- 被告吳佩玲
- 被告吳佩容
- 被告吳義成
- 被告吳秀娟
- 被告吳莊嬌
- 被告吳澤誠
- 被告吳澤實
- 被告吳淑媚
- 被告吳芳梓
- 被告吳玫炫
- 被告吳秉宸
- 被告吳宜臻
- 被告林正德
- 被告林正隆
- 被告林聿豪
- 被告林淑玲
- 被告蔡甯宇
- 被告蔡光星
- 被告蔡美鈴
- 被告蔡淑靖
- 被告吳雲霞
- 被告林世崇
- 被告林世峯
- 被告林世鵬
- 被告林碧珠
- 被告林瓊珠
- 被告林淑貞
- 被告林燕燕
- 被告林碧戀
- 被告林聖堂
- 被告林忠憲
- 被告林佳靜
- 被告林國雄
- 被告朱林月娥
- 被告林月霞
- 被告周汶曄
- 被告周靖芳
- 被告周明德
- 被告周金英
- 被告蕭周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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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黃永華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王秋貴
王李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源清
被 告 王銘春
吳培安
王莉娜
王莉萍
張王雲英
陳王美女
楊德根
楊俊祥
楊俊齡
楊毓萱
吳林寶鳳
吳泳慶
吳佩玲
吳佩容
吳義成
吳秀娟
吳莊嬌
吳澤誠
吳澤實
吳淑媚
吳芳梓
吳玫炫
吳秉宸
吳宜臻
林正德
林正隆
林聿豪
林淑玲
蔡甯宇
蔡光星
蔡美鈴
蔡淑靖
吳雲霞
林世崇
林世峯
林世鵬
林碧珠
林瓊珠
林淑貞
林燕燕
林碧戀
林聖堂
林忠憲
林佳靜
林國雄
朱林月娥
林月霞
訴訟代理人 林奕延
被 告 周汶曄
周靖芳
周明德
周金英
蕭周金鳳
周金雲
林建志
林建安
林建宏
周忠城
林美蓮
林麗美
周寶貴
黃永宗
黃坤財
黄麗花
蔡碧鍛
蔡美玲
蔡雅惠
蔡淑貞
蔡重貴
黃天順
黃啓文
黃秀春
蔡美女
楊麗嬌
李昀瑾
張玫玫
張惠陽
林佩枝
張宸華
張栩華
張栯華
余筑蓮
林恒毅
林芷嫻
林佳瑋
林俞丞
追加被告 張正蒼
張清修
張財旺
張淑貞
林信宏
張峻傑
張琇涵
張淑娥
李明仁
李明惠
周辰盈
游秀治
周宗融
周品彣
周品妤
陳宥寓
陳羿君
陳羿含
陳永通
陳廷
陳癸美
陳古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訴訟
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
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等人均為被繼承人吳家傳之法
定繼承人,而對被告等人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惟兩造間對
被繼承人吳家傳是否有繼承權乙事,現經本院以111年度家
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調取
該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誤。茲因其攸關本件分割遺產事件中,
兩造是否有繼承人身分,以及其等之當事人適格與否、應繼
分比例多寡、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為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於上述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確
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