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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反請求原告 李志鴻 反請求被告 李志鵬 李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之裁判,須以他訴訟 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請求確認遺囑 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 之必要,於民國112 年12月19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現 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請求確認遺囑 無效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2 年台上字第 2942號裁定駁回上   訴而告確定,是本件原裁定所依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 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該停止訴訟之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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