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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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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9號 原 告 騰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書萍 訴訟代理人 王曉嵐 姜義贊律師 被 告 能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家蓁 訴訟代理人 劉允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原告聲請為一 造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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