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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婌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依法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7萬9,027元本息,是本 件上訴利益即為317萬9,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723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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