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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基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返 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9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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