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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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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張銘仁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張陳金雲(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張陳金雲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陳金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 中即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 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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