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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返還投資金額差價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6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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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胡沙娜 訴訟代理人 黃台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投資金額差價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臺北 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1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即明。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程序均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雖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僅表示:不服民事簡 易判決結果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並未表明本件上訴聲 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是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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