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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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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2號 抗 告 人 石千鈺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 聲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抗告未繳 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 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112年度聲 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 年11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12年11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 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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