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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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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61號 抗 告 人 李慧曦 嚴國隆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6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聲 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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