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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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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80號 抗 告 人 高奕棥 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本 院112年度聲字第5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人已於同年11 月30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前所述,其抗告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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