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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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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蔡雅慈 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律師 被 告 三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孫堆 被 告 張校銘 王家駿 謝宗羲 任裕民 黃立東 鄭琮元 鍾竣傑 謝侑霖 謝佳珍 葉婕妤 蔡亞倫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 參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被告張校銘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翁禾容之遺產範圍內,與其餘被告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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