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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忠聖 沈忠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審判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房屋及該建物附屬之22號停車位 (下合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上 訴人不服,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 棄,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系爭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 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萬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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