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3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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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 告 朱君忠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被 告 楊明琛
楊宗琛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被 告 康士美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高嘉汾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受告知人 陳鋒儒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康士美
牙醫診所究屬獨資或合夥,是否具備法人格,尚有不明,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下
午3時10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