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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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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黃璟恆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詠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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