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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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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吳若葳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明利照明工程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劉妹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25日14時3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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